(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书明与蔡凤鸣、河北洪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明,蔡凤鸣,河北洪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书明。被告:蔡凤鸣,汉字。被告:河北洪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森,该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书明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