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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仁文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文,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仁文。委托代理人:杨羡英,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永贞,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原告李仁文与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仁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李仁文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