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1号申请复议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总经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余忠明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08)蔡执罚字第91-1号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复议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芦 斌审 判 员 徐 文代理审判员 宋秀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化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