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诉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雷盾服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12号申请人: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斯英。被申请人: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万元整。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份、8月份、9月份先后订立三份加工承揽合同,由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工艺要求加工规定规格的猪皮手套,被申请人在收货验收合格后在30天内给付货款。申请人现已按约完成加工生产任务并按约交货开具发票,共计加工款项为人民币276260元,而被申请人至今只给付36080元。申请人几经催要,被申请人都以种种理由未能给付。现年关将近,申请人面临工人工资发放等多种困难,而被申请人又迟迟未予给付货款,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损害。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法律诉讼后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万元整。二、申请人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