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西。第三人于xx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72707元的查封。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