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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再终字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学存与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学存,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再终字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存。委托代理人孟繁玉,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繁荣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东工房三街。委托代理人王守志,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李学存与被申请人唐山远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裁定书,李学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唐民终裁字8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学存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冀民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据不足,本院二审给予维持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至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3)唐民终裁字84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