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钟某,女,生于1990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利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鄢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