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元聚元投资有限公司、朱伟枝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元聚元投资有限公司,朱伟枝,叶丽娟,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企业集团公司,温绍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佛山市元聚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产业新城3幢705房。法定代表人何权。委托代理人李小平,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朱伟枝,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叶丽娟,女,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住所:顺德区龙江镇广湛公路苏溪工业区(宝利轩家具厂旁)。投资人朱伟枝。被执行人顺德区龙江镇万利企业集团公司,住所:龙江镇苏溪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温绍权。被执行人温绍权,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元聚元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元聚元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朱伟枝、叶丽娟为上述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元聚元公司的申请。后异议人元聚元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玲玲、代理审判员高慧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2月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异议人元聚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朱伟枝、叶丽娟、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下简称顺德区万利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企业集团公司(下简称万利企业集团公司)、温绍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元聚元公司称:本案的执行依据为(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2001年6月3日,法院以“被执行人已停业,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为由,作出了(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原被执行人顺德市龙江镇万利集团企业公司(下简称万利集团企业公司)已被注销转制成顺德市龙江镇万利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也被注销;另一原被执行人顺德市龙江镇苏溪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下简称顺德市苏溪万利厂)只是名称变更为现被执行人顺德区万利厂,名称的变更并不意味该厂就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反,申请人去该厂的地址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厂,经去房管、国土、车管所等部门也未能查到该厂的财产,显然该厂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异议人曾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局要求异议人提供该厂的财产方可裁定恢复执行,而异议人又找不到该厂的直接财产。在恢复执行之前,(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却要求需对顺德区万利厂穷尽执行措施,但因尚未恢复执行,则无法取穷尽执行措施。经查询,该厂的投资者朱伟枝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异议人申请追加朱伟枝、叶丽娟为被执行人,特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1、撤销(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被申请人朱伟枝、叶丽娟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朱伟枝、叶丽娟、被执行人顺德区万利厂、万利企业集团公司、温绍权均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听证中,异议人元聚元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异议人营业执照、异议人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朱伟枝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异议人与被申请人朱伟枝的主体适格。2、(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至1996年7月20日,顺德市苏溪万利厂所欠款项为人民币533817.87元及相应利息;万利集团企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至今。4、(2014)佛城法执变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法院已依法裁定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异议人元聚元公司。5、(2014)佛城法执变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裁定变更(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顺德市苏溪万利厂为顺德区万利厂。6、(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证明上述裁定书认定应先对被执行人顺德区万利厂穷尽执行措施之后方可申请追加朱伟枝为被申请人有误。7、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注册书、申请书、企业转制协议、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证明万利集团企业公司及其转制企业均已经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8、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申请人朱伟枝系被执行人顺德区万利厂的投资人。9、商品房单元合同备案结果证明、(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朱伟枝和叶丽娟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10、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清单、采取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书。证明异议人已要求对顺德区万利厂的相关财产进行搜索,但法院执行局法官口头答复称已经找不到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11、财产转让协议书。证明顺德区万利厂原为被执行人温绍权经营,后转让给被申请人朱伟枝,并由其负担相关权利义务。听证中,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认证:被申请人朱伟枝、叶丽娟、被执行人顺德区万利厂、万利企业集团公司、温绍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异议人元聚元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具备客观性,且和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异议人元聚元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下简称广发行佛山分行)诉顺德市苏溪万利厂、万利集团企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1995年1月14日,广发行佛山分行与顺德市苏溪万利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广发行佛山分行贷款40万元给顺德市苏溪万利厂,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十八,由万利集团企业公司为借款作担保。后法院于1996年7月31日作出(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顺德市苏溪万利厂欠广发行佛山分行533817.87元本金及利息及万利集团企业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因债务人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立案执行。2001年6月3日,因顺德市苏溪万利厂与万利集团企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执行。后广发行佛山分行的上述债权几经转让,由异议人元聚元公司取得,并由本院出具(2014)佛城法执变申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异议人元聚元公司。另查明一,1998年3月4日,顺德市苏溪万利厂向工商行政部门填报了《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在“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质、债务等处理情况”栏目中,载明“企业的人员、设备、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等一切均由顺德市龙江镇苏溪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承担、调用”。1998年6月5日,温绍权与顺德市龙江镇苏溪管理区办事处签订《顺德市龙江镇村办企业转制协议》,协议载明:“顺德市苏溪万利厂是温绍权以该企业名义挂靠集体牌照经营,该企业的证照经济性质属集体,但实为个人投资、个人经营;双方同意解除挂靠关系,对该企业实行转制处理,注销手续由温绍权代表,费用由温绍权负责,挂靠承办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温绍权负责(在终止挂靠承包合同后仍有效);温绍权现以顺德市苏溪万利厂名义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顺德市龙江镇苏溪管理区办事处可协助温绍权办理新企业的有关手续;温绍权现以旧企业(顺德市苏溪万利厂)全部资产及个人财产承担原挂靠承包旧企业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责任……”。顺德市苏溪万利厂并附一份《申请书》,载明:“经管理区办事处两委会研究现将属顺德市龙江镇苏溪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转制为顺德市龙江镇苏溪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由温绍权私人经营,现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原企业的人员、物资、设备、债权债务等均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调用。希龙江工商分局给予批准”。后顺德市苏溪万利厂重新注册成立,并于2004年5月28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顺德区万利厂。2009年6月26日,温绍权(甲方)与朱伟枝(乙方)签订《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承担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在2009年6月26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财产由甲方拥有;从2009年_月_日起,甲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0元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的财产转让给乙方。至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有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财产由乙方拥有。二、甲方转让经营权后,即退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的经营管理,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经营权的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三、本合同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利包装装璜纸类厂的负责人,享有风险利润与承担亏损的风险”。2009年7月22日,顺德区万利厂向工商行政部门递交《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投资人温绍权变更为朱伟枝。次日,该变更登记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2009年7月8日,顺德区万利厂的注册号由“44068121157719”变更为“440681000160932”,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另查明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申请人元聚元公司关于追加顺德区万利厂、朱伟枝、叶丽娟、温绍文、陈丽韶、温绍权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温绍权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温绍权对(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顺德市苏溪万利厂还款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驳回申请人元聚元公司的其他申请事项。另查明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人元聚元公司关于变更顺德区万利厂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佛城法执变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顺德市苏溪万利厂为顺德区万利厂。另查明四,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朱伟枝与叶丽娟于1997年10月21日在该镇婚姻登记处结婚。据2014年5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朱伟枝与叶丽娟为夫妻关系。另查明五,经本院依法查询,顺德区万利厂于银行、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范围内并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朱伟枝、叶丽娟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的被执行人。据本案查明事实,顺德区万利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之规定,因经本院依法查询,顺德区万利厂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申请人朱伟枝作为顺德区万利厂的投资者,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顺德区万利厂于(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元聚元公司主张追加朱伟枝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的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异议人元聚元公司关于追加叶丽娟为上述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异议人元聚元公司的上述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被申请人朱伟枝为(2001)佛城法执字第625号案的被执行人;三、被申请人朱伟枝对(1996)佛城法经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顺德市龙江镇苏溪万利包装装潢纸类厂还款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四、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元聚元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事项。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朱伟枝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 媛代理审判员 杨玲玲代理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幼钿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