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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文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林某。上诉人林某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某称,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审理,原审法院裁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5)安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就拆迁补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林某在没有拆迁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奇 能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