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14号附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卓XX申请李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14号附02号申请人卓XX,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居民,现住鹤庆县。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卓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4)鹤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原告给被告支付卓XX(甲)的抚养费4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XX支付抚养费40000元。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在金融机构有存款9600元,已依法扣划其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法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如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润才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鹤松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