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庄绪年与张同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绪年,张同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70-2号申请人庄绪年,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张同习,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庄绪年与被申请人张同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现登记车主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同习驾驶的鲁L55***/LT***挂号牌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