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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金箬与宁国市都市阳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箬,宁国市都市阳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金箬,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都市阳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马振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箬与被告宁国市都市阳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金箬负担。审判员  费成兴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