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