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