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类承君、禹静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类承君;禹静静;类成现;张钰;王平伟;崔强;卜祥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蒙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 代表人马永辉。 被执行人类承君,农民。 被执行人禹静静,农民。 被执行人类成现,农民。 被执行人张钰,农民。 被执行人王平伟,农民。 被执行人崔强,农民。 被执行姚兴军,男,1984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402071017,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联城镇和恬村2组50号。 被执行人卜祥军,农民。 申请执行人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类承君、禹静静、类成现、张钰、王平伟、崔强、姚兴军、卜祥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类承君、禹静静、类成现、张钰、王平伟、崔强、姚兴军、卜祥军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