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春华,赵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墟东31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振,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华。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琪云,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和平。上诉人陈春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纠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第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