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塑料彩印厂等金融���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塑料彩印厂,钱云章,钱成峰,吴定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1-2层。负责人:金宇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春,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梅山脉,该银行职员。被告: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平阳县鳌江镇机电工业园区104国道130号。法定代表人:钱云章。被告:平阳县塑料彩印厂,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垂杨机电工业园区104国道贵德段。法定代表人:吴定坚。被告:钱云章。被告:钱成峰。被告:吴定坚。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平阳县塑料彩印厂、钱云章、钱成峰、吴定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虎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8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01701.88元);2.判令原告对平阳县塑料彩印厂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垂杨机电工业园区104国道贵德段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400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钱云章、钱成峰、吴定坚对上述第一项请求在44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平阳县塑料彩印厂签订(333683)浙商银高抵字(2013)第00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被告平阳县塑料彩印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垂杨机电工业园区的厂房设定最高额抵押,为被告金虎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4008万的抵押,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并于2013年4月18日在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平阳县字第2866**号。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钱云章、钱云峰、吴定坚签订(333683)浙商银高保字(2013)第0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被告钱云章、钱云峰、吴定坚自愿为被告金虎公司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在���告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额折合人民币4400万元提供担保,具体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金虎公司签订(20204000)浙商银借字(2014)第0033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7.8%执行,并约定按季付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时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第十一条所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金虎公司除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外,还支付利息101701.88元,尚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按约定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01701.88元);二、如温州金虎包装材��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平阳县塑料彩印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垂杨机电工业园区104国道贵德段的厂房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3683)浙商银高抵字(2013)第00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4008万元为限,平阳县塑料彩印厂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钱云章、钱成峰、吴定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3683)浙商银高保字(2013)第0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4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6911元,减半收取93455.5元,由温州金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塑料彩印厂、钱云章、钱成峰、吴定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