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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朱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53号申请执行人郑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星,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惠娟,居民。申请执行人郑泽与被执行人朱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7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惠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发现闽FE86**号汽车属被执行人朱惠娟所有,该车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现闽FE86**号车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或寻找到闽FE86**号车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惠娟所有的闽FE86**号汽车寻找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郑泽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