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到普宁市□□村村民陈×波承包的部分鱼池,陈×波为了争取多些经济补偿,通过村民陈×洲找到被告人陈××(时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帮助。此后,被告人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为陈×波争取了更多的鱼池补偿款。2014年4月的一天,陈×波收到政府转发的鱼池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后,给陈×洲支付人民币3万元,用于感谢相关帮助人员,被告人陈××从中收取村民陈×洲送给的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25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所得香烟用于日常花用。案发后,所得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已退清。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退款凭证、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对涉案款人民币30000元一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公路建设需要征���普宁市□□村村民陈×波承包的部分鱼池,陈×波为了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通过村民陈×洲找被告人陈××(时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帮助。尔后,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为陈×波争取了更多的补偿款。2014年4月份的一天,陈×波在收到政府转发的鱼池补偿款后,拿给陈×洲人民币30000元,用于感谢相关人员,陈××从中收取陈×洲送给的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25条(价值共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陈××退清赃物折款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普宁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及洪阳镇人民政府、普宁市□□村出具的会议纪要、报告,证明:2013年,广东省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公路建设需要征用普宁市□□村部分土地及相关征地补偿问题的情况。2.普宁市境内(潮惠)��速公路附着物补偿确认登记表及普宁市□□村相关支出凭证,证明:2014年4月8日,陈×波收到政府转发的青苗补偿款96200元及鱼池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3.扣押清单及审查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提取扣押到陈××、陈×洲退赃款人民币共30000元。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25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5.破案经过,证明: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来信举报反映普宁市□□村村干部存在经济问题。2014年10月21日,经检察长决定,该院派员进行调查取证。当天通知陈××等村干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陈××交代于2014年4月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经内查外调,证实陈××的行为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陈××立案侦查。6.证人陈×波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因潮惠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造成他在□□村承包的鱼池中大部分鱼流失和征用到其鱼池边的40棵金凤树,他明白鱼池及树木损失的补偿和鱼池面积的补偿是两码事,在得知陈×洲与高速办和村干部关系好的情况后,便找陈×洲帮忙取得补偿款。2014年4月上旬,他在村出纳员陈×荣处领取到鱼池损失补偿款及树木补偿款共人民币15万元,当天下午便打电话给陈×洲,说拿3万元给他去打理补偿款的关系,并约好到其妹陈×娜家中拿。后他在陈×娜家中将3万元交给了陈×洲。7.证人陈×洲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下半年间,陈×波因承包的鱼池被潮惠高速公路要征用涉及到赔偿找他帮忙,他应允,并跟陈×波说到时拿些钱来买烟打点关系,陈×波听后说好。尔后,他到洪山村村址找陈××帮忙,陈××听后说要向高速办、镇政府了解清楚后才知道怎样赔偿,他就跟陈××说这事要多帮忙,到时买点香烟给他。2014年4月份,陈×波跟他说已经领到赔偿款了,并拿3万元给他去买烟送给帮忙的村干部。后他到洪阳买了25条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共花了1万元,然后送到陈××家中。当时陈××不在家,便交给其老婆“细妹”并让她转告陈××。过了一天,他遇到陈××,也告知陈××,陈××称知道了。剩下的2万元被他用于家里建房花掉了。8.证人陈×武的证言,证明:□□村村民陈×波承包的位于“山脚大池”的鱼池面积大约有5.5亩,其中被潮惠高速公路征用1亩多,每亩补偿款为人民币1万元,但最终陈×波在其村领取的补偿款是9.62万元,是按整个鱼池全部面积补偿的,丈量鱼池面积的是其村村干部陈×标、陈×齐、出纳员陈×荣三人,后来陈×波还在村领取了高速办的一笔15万元的鱼池附着物补偿款。9.证人陈×荣的证言,证明���潮惠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征用到□□村村民陈×波耕地0.5亩,鱼池9.62亩,耕地和鱼池都是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赔偿,另外还支付陈×波鱼池附着物补偿款15万元。陈×波鱼池实际被征用的面积是丈量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与陈×标、陈×齐三人有到现场参与丈量,丈量时陈×波每人分给1包中华牌香烟。10.证人陈×标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其村党总支书记陈××对他和陈×齐说找个时间去丈量村民陈×波在村的一个鱼池,然后由村先垫付赔偿款,再由村向潮惠高速公路公司争取征地补偿款。之后,当他们在丈量陈×波的鱼池面积时,陈×波对他们说要多给他丈量一些面积,其已经和村领导说好了。他们因为觉得陈×波说的是代表领导的要求,所以他们在丈量时就按陈×波说的丈量,把整个鱼池四周外围的坝顶坑田等范围一起丈量,结果导致原本只是被高速路征用面��一半的鱼池面积丈量成了9亩多。事后,其收到陈×波送给的二条中华牌香烟。陈×波先后共从村委会领到补偿款24万多元。11.证人陈×齐的证言,证明:潮惠高速公路在征用□□村村民土地时,征用到村民陈×波的鱼池,陈×波有异议,后在赔偿时,村党支部书记陈××叫他与陈×荣、陈×标三人对陈×波的鱼池进行丈量,并且要求在丈量时要对陈×波给予照顾。后他与陈×荣、陈×标三人对陈×波的鱼池进行丈量面积时便听从陈×波的指定,丈量的长度和宽度比较大,同时加上鱼池的池堤,导致丈量的面积是9.6亩,比陈×波实际向村租赁的鱼池面积夸大很多。事后,他收到陈×波送给的二条中华牌香烟。陈×波最终从村委会领取到9.62万元赔青款和15万元高速办补偿的鱼池附着物补偿款。12.证人陈×如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洲用一个箱子装了一些中华牌��烟送到其家中,说是给其丈夫陈××去接待用。当时其丈夫没在家,陈×洲将香烟放在其家中便离开。第二天,她跟丈夫说起这事,其丈夫清点后是25条中华牌香烟。1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陈×洲到其烟铺购买了25条公司中华硬盒香烟。14.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份,潮惠高速公路因建设需要征用□□村村民陈×波承包的位于“山脚大地”的部分鱼池,陈×波为了争取多些补偿找到村村民陈×洲,陈×洲通过其村上届村委书记陈×松找他帮忙为陈×波争取更多的补偿款。之后,他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的职务之便,通过与洪阳镇政府、高速办协调,最终确定另外赔偿陈×波鱼池损失15万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陈×波领取到15万元后第二天晚上,陈×洲就拿了25条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送到其家中,当时其没在家,陈×洲就把香烟交给其老婆,后他将这些香烟用于个人的接待。15.任职证明,证明:陈××于2014年1月至3月任普宁市□□村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案发前任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16.户籍证明,证明:陈××于1960年9月6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清所得赃款,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陈××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那些工作时属于刑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民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