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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柳建华诉被告韩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华,韩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241号原告柳建华,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六路。委托代理人张彩霞,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义,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原告柳建华诉被告韩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