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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毕中昊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中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毕 中 昊 与 被 执 行 人 李 伟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毕中昊,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毕中昊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被告李伟于2014年8月13日之前协助原告毕中昊履行位于乾安镇德建街糠醛厂后侧三间半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