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余田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余田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国华。被告:余田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余田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国华以被告余田松已付清其劳务工资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淑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