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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余田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余田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国华。被告:余田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余田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国华以被告余田松已付清其劳务工资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淑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