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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吉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方羽、聂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方羽,聂和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0151-1,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喻家嘴社区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羽,男。被告聂和平,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羽、聂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小兰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马岚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