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原满申请执行何祖鑫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5)凯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原满,何祖鑫,刘子正,刘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原满。被执行人何祖鑫。被执行人刘子正。被执行人刘必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受理了杨原满申请执行何祖鑫、刘子正、刘必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15050.00元的义务,同时承担执行费130.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必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必贵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901030102010161****帐号上的存款15180.00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