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庆有、东源县慧视通物流有限公司、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占贤焱、喻炬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王庆有,东源县慧视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占贤焱,喻炬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92号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文,系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嘉亮,系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王庆有。被告东源县慧视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峻超。委托代理人彭敬丹,系东源县慧视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宇,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家瑛,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贤焱。被告喻炬英。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诉被告王庆有、东源县慧视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视通物流公司”)、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根据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占贤焱、喻炬英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庆有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应诉,被告威立雅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未出庭应诉,被告占贤焱、喻炬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润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电缆损失费及维修费合计8466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停电停运损失费用60万元;3.请求法院委托或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停电停运损失费用进行鉴定;4.被告威立雅公司对上述两项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对上述两项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7.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辩称,1.答辩人属于汽车租赁商,涉案车辆是答辩人出租给被告占贤焱、喻炬英,侵权人为被告王庆有,被告占贤焱、喻炬英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占贤焱、喻炬英、王庆有、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出租方,对出借车辆不存在过错,依法对原告的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包括牵引车(粤P061**号)与挂车(粤P52**号挂)均在答辩人处购买了保险,其中牵引车粤P061**号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挂车粤P52**号挂没有购买交强险,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两车的保险期间内;2.事故后答辩人没有垫付任何费用;3.对原告的诉求项目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电缆损失费及维修费合计84668元有异议,庭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主张的停电停业损失费60万元有异议,认为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且停电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立雅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本案无关,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以答辩人属于固化飞灰砖清运处理项目的负责单位,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王庆有、占贤焱、喻炬英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7时52分许,被告王庆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061**号牵引厢式挂车粤P52**号挂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垃圾场内行驶时,被告王庆有驾驶上述车辆的车厢钩断了原告绿润公司所有的电缆,造成电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王庆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作出鉴定,该司作出鉴定结论:原告所属的电缆因事故造成损失合计84668元。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电缆的维修时间、停电停运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随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在诉讼中,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申请对电缆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因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资质上、依据上存在瑕疵,故本院对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述申请不予接纳。另查,牵引车粤P061**号及挂车粤P52**号挂均登记在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名下。2013年12月17日,被告占贤焱、喻炬英与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将上述车辆出租给被告占贤焱、喻炬英,租赁期限为两年,期限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于当天被告占贤焱、喻炬英在租赁服务车辆接收确认函上签名,确认收取上述车辆。事故时,被告王庆有相应的驾驶资质,且肇事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办理了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上述肇事车辆均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了保险,其中牵引车粤P061**号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挂车粤P52**号挂没有购买交强险,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其中电缆损失及维修费合计84668元,原告提供了鉴定结论及明细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停电停运损失60万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不予确认,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停电停运损失,故本院对该损失不予确认。至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为8466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在牵引车粤P061**号的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82668元,根据事故责任,应由侵权人被告王庆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威立雅公司、占贤焱、喻炬英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未能举证被告慧视通物流公司、威立雅公司、占贤焱、喻炬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或与侵权人存在雇佣、挂靠关系,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上述两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内平均分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至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完毕,被告王庆有在本案无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法院委托或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停电停运损失费用进行鉴定,因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内容,并非针对被告的诉请,且原告已在诉讼中撤回上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作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牵引车粤P061**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牵引车粤P061**号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1334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挂车粤P52**号挂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1334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064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46.6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晖仪审 判 员  何霈锋人民陪审员  刘敏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南鹏潘芷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