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小乐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乐,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09号原告:刘小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沙立新,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胡恒桂,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乐与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陈应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