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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开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开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80号罪犯林开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开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1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9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开通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原辅料配送工作,能尽责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分。现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年五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1元本次全部交清。罪犯林开通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林开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开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开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