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广庆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64号罪犯罗广庆,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7年7月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庆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广庆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系病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广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