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备与肖松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备,肖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余备。被执行人肖松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16,9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松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8,84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