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姜久强与瓦房���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春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久强,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春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久强,系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姜桂英,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茂升,系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办事处轴承经贸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家臣,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代国志,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姜久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家住瓦房店市凤凰城小区15号楼5单元302室,被告刘春和家住同一单元502室。被告刘春和雇请被告装饰公司为其装修新房502室。2014年4月16日,被告装饰公司在为被告刘春和装修过程中,由于下水管���连接不当导致楼上污水通过下水管道部位,直接污损了原告厨房吊柜,造成原告吊柜起皮变形,该吊柜长度为两延长米,材料造价及人工费用为3000余元。原告受损后,及时报至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随后又就财产损失与两被告协商,但未达成合意。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厨房吊柜损失3000元,其他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刘春和的新房不是我公司装修的,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被告刘春和辩称:王家永包工包料为我装修房屋。2014年4月16日,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改下水管道流水到302室原告家,造成一定损失。这损失应由王家永承担。原审查明:原告家住瓦房店市凤凰城小区15号楼5单元302室,被告刘春和家住同一单元502室。2014年4月16日,被告刘春和房屋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改下水管道水流到302室原告家中,原告室内厨房吊柜受损。另查,被告刘春和房屋装修不是由被告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的,而是案外人王家永包工包料装修的。本案诉讼中,案外人王家永书面陈述:是其包工包料为被告刘春和房屋装修的,对因改下水管道造成原告室内厨房吊柜受损的事实认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称这事与被告刘春和无关。再查,案外人王家永,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瓦房村陶屯912号。手机:187××××9889。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厨房吊柜受损,作为权利人原告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那么,本案的侵权人是谁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被告装饰公司没有为被告刘春和房屋装修,被告装饰公司不是侵权人;虽然因被告刘春和房屋装修造成原告受损,但被告刘春和房屋装修是由案外人王家永包工包料完成的,故被告刘春和也不是侵权人。本案的侵权人应该是案外人王家永,原告应向案外人王家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久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给原告姜久强。宣判后,姜久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刘春和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私改下水管道造成上诉人市内厨房吊柜受损和其他损失,原审裁定不予认定有悖事实;被上诉人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不认同王家永是本案侵权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春和服从一审裁定,瓦房店市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财产损失赔偿之诉。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及主张证明二被上诉人系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上诉人起诉时列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其所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据实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吕 风 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蕴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