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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夏正海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正海,夏正娟,蒋德华,来安县雨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夏正海,1988年6月10日生,男,汉族,军人,住来×××县舜××镇炮嘴村炮*组××号。申请执行人:夏正娟,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本县×××郢××村××郢组,户籍地:本县×××××镇炮嘴村炮*组。申请执行人:蒋德华,193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本县舜山镇炮嘴村炮北组18号委托代理人:许明卉,来安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来安县雨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960576.申请执行人夏正海、夏正娟、蒋德华与来安县雨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来劳人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来安县雨阳生太养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133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7日付5000.00元,余款8395.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付清;申请执行人蒋德华的抚恤金于每年10月31日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来执字第00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