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遵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遗,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遗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起俊、陶才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组织多人在瑞昌市立信花园酒店1619号房间,采取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赌具及照片、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遗对公诉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遗组织多人在瑞昌市立信花园酒店1619号房间,采取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另查,被告人刘某遗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遗组织三十多人在瑞昌市立信花园酒店1619号房间玩“二八杠”,从中抽利约一万元。2、证人柯某三、周某、柯某海、王某才、余某民、陈某平、陈某新、周某强、王某强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遗于2014年5月12日晚上组织多人在瑞昌市立信花园酒店1619号房间赌博,并从中抽利。3、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是被告人刘某遗叫人来赌博。4、情况说明及缴款书,证明违法所得及赌资追缴情况。5、扣押赌具照片,证明赌博现场情况。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的处罚情况。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遗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犯赌博罪未被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同原判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刘某遗的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