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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镇金与陈建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镇金,陈建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林镇金,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建春,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浦民保字第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建春所有的扣押肇事车辆闽D527**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漳浦县明达停车场)。现被申请人陈建春依法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肇事车辆D527M6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