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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陶万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万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87号罪犯陶万江。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盐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复字第005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陶万江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2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陶万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陶万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万江于2010年8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踏实改造。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2013年7月分别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陶万江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万江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陶万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南平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