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肖培诉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培,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肖培,女,生于1990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十堰市郧阳区人。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杨显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敏,该局婚姻登记处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康国社,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王兵,男,生于1984年5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十堰市郧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培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因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培以与第三人王兵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本案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培负担。审 判 长 徐 虎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