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谷加瑞与钱文才、盐城市钱氏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加瑞,钱文才,盐城市钱氏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谷加瑞,职工。被执行人钱文才,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钱氏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永丰工业园区西区3号。法定代表人蒋玲,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谷加瑞与被执行人钱文才、盐城市钱氏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执字第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