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郝丽梅与丁瑞尧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梅,丁瑞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郝丽梅,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瑞尧,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丽梅与被执行人丁瑞尧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0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