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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徐培与陈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培,陈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培。委托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委托代理人郭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彦与徐培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1日,徐培向陈彦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徐培(XXXXXXXXXXXXXXXXXX)今于2013年4月11日向陈彦(XXXXXXXXXXXXXXXXXX)借取并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保证在壹个月内(即:201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人徐培承诺若到时无法还清借款额的,本人愿意承担每天借款金额的百分之壹的违约金。本人徐培声明此借据具有法律效力,日后可作为法律依据。借款人:徐培2013.4.11”。现因陈彦催讨钱款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培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彦提供了由徐培出具的借据原件及银行卡明细清单,借据载明的借款事实清楚,且能与陈彦从其银行卡内现金取款的事实相互印证,故徐培向陈彦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陈彦与徐培虽约定的逾期还款责任为徐培按每日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陈彦仅要求主张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于法不悖,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彦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徐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陈彦上述借款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徐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共向被上诉人还款155,000元,远超借款金额,故已经还清借款。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彦辩称:其与上诉人之间发生过多次借款,均是上诉人向其借钱,出具借条。而上诉人有时分期还款,有时一次性还款,那笔借款还清,其就将对应的借条还给上诉人。本案系争的50,000元借款,上诉人并未归还,所以借条在其手中。由此,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出具2013年5月至12月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在此期间其向被上诉人划款13次共计155,000元。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该其中两次分别为2013年9月12日的30,000元款项、12月11日的20,000元款项均是从其账户划入上诉人账户,已经证明了其与上诉人之间发生过多次借款关系。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除本案系争的50,000元借款外,并未有其他经济往来,对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的被上诉人给其的两笔划款,上诉人未能解释。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本院2015年1月20日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认为其已归还本案系争借款,且与被上诉人并无其他经济往来,但上诉人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有两笔系被上诉人支付其的钱款,这与上诉人的陈述相悖,且上诉人亦未能作合理解释。被上诉人的辩称意见,结合该银行交易明细,较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徐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