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志双诉被告姜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姜某,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