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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志双诉被告姜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姜某,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