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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泽华,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惠霞,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谢泽华、周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某区某镇某地方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性药品。2014年10月29日,民警在该店内缴获“袋鼠精”、“壮阳丹”等性药品一���。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缴获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鉴(2014)198号定性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袋鼠精”、“壮阳丹”等涉案物品一批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