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成奎与栾波、XX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奎,栾波,XX,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奎。被执行人栾波。被��行人XX被执行人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原告王成奎与被告栾波、XX、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