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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恒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恒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18号罪犯黄恒芳,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恒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2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恒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级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恒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恒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