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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项崇华与田华、朱海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崇华,田华,朱海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项崇华,男,汉族,个体户,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童祖鸿,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洋,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华,男,汉族,马钢三轧厂职工。被告:朱海俊,男,汉族,无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项崇华与被告田华、朱海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