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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李长青,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芹,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青与被告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上述费用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