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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坪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家勤、丰世香与李传琛、孙运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勤,丰世香,李传琛,孙运彩,李小红,秦刚,谭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坪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家勤,城镇居民。原告:丰世香,农村居民。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礼阳,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琛,城镇居民。被告:孙运彩,城镇居民。被告:李小红,农村居民。被告:秦刚,农村居民。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谭道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李平,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李小红(谭李平之母),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要��对被告李小红、谭李平、秦刚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小红、谭李平、秦刚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