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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玉尚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长沙玉尚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58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城东工业区电子商务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桑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沙玉尚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水芙蓉国际新城山水3道31号。法定代表人王铁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玉尚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聚成堂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