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龚先明与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先明,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341号原告龚先明,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谢广兰,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先明与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先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先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代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