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某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4)曲少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少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