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玉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被告王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佳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