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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晓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晓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24号罪犯梁晓虎,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云龙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张明煌经济损失人民币9964元;责令被告人李云龙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郑美燕经济损失6844元、苏德财人民币7633元、涂明芳人民币92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晓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晓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晓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