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全胜、李树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全胜,李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西环路西侧。负责人刘志刚,主任。被执行人李全胜。被执行人李树琴,系李全胜母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曾于2015年1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现需提取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及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涛